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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离退休人员 协会(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2023-04-19 09:34:0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辽宁师范大学离退休人员协会(社团)是丰富离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增强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文体活动管理,有序和谐地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促进离退休人员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与宗旨
 
  第一条  性质:文体活动协会(社团)是由对文化、艺术、体育等有某种共同兴趣爱好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自发性群众组织。各协会(社团)应在本办法指导下制定章程或管理办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离退休工作处指导下自发开展活动。 
第二条  宗旨: 遵纪守法、健康安全、团结友善、美好和谐。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凡报名并定期参加活动,原则上人数达到10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协会(社团)。协会(社团)的成立须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并接受离退休工作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长期不组织活动或该协会(社团)人数低于10人的,应及时自行解散,并向离退休工作处报告。没有协会(社团)组织,但申请参加比赛或重要活动,经离退休工作处同意,可以作为单项活动给予经费支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协会(社团)通常设会(团)长(负责人)一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会(团)长(负责人)若干名,由会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担当正副会(团)长(负责人)基本条件:须是热心协会(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大家服务的、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协会(社团)各级管理者无报酬。
协会(社团)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离退休工作处有关协会(社团)管理的规定和精神;
  2、审查会员资格,协调会员关系;
  3、制定活动计划与总结、内部管理制度;
  4、编制经费预算与使用安排;
  5、组织与开展日常活动;
       6、定期向离退休工作处及会员报告本协会(社团)的工作;
       7、向会员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精神。
 
三、会  员
 
  第六条  凡是辽宁师范大学的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协会(社团)。离退休人员参加协会(社团)本着自愿的原则,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活动要求,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签署承诺书,经协会(社团)同意后,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会员要服从协会(社团)管理,积极参加活动,并爱护活动场地、器材及相关设施。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社团)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3、享受本会给予会员的福利;
  4、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社团)章程,维护本协会(社团)的声誉;
  2、执行本协会(社团)的决议,服从协会(社团)的调配,努力完成协会(社团)委办的工作;
  3、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4、遵纪守法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四、活动与赛事
 
      第八条  各协会(社团)应有年度活动计划及活动总结,并按照计划组织和开展活动。计划由协会(社团)年初提出,经离退休工作处审定后执行。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开展由协会(社团)会长(负责人)全面负责,离退休工作处可提供支持和协助。活动地点原则上只限在大连市内。 
  第九条  凡省、市、区各级组织开展的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文体活动,各协会(社团)必须在离退休工作处统一指导下,根据学校及离退休工作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参与。未经离退休工作处同意,自行组织参加的活动,离退休工作处不予支持,由协会(社团)自行负责相关事宜,辽宁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处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十条  保障安全是开展各项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会员须按规定履行安全承诺后参加活动。规范使用运动器械,确保个人人身安全,否则责任自负。协会(社团)组织的活动和比赛要有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为提高会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协会(社团)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但应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对在省、市、区有关比赛中获得奖励的各协会(社团)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如果举办单位已发奖金、奖品,离退休工作处不再另行奖励,但对获奖协会(社团)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奖品为公用活动器材或物品,应上交离退休工作处活动中心统一使用,离退休工作处视情况在下年度适当增加该协会(社团)活动经费。
 
  五、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协会(社团)年度活动经费可通过争取个人或单位团体赞助、离退休工作处支持等方式筹集。鼓励会员争取赞助,对于争取赞助的会员,协会(社团)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活动经费不得平分,只能用于协会(社团)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活动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节约原则,杜绝盲目开支和计划外开支。
 
  六、其他
 
      第十五条  离退休工作处定期对协会(社团)组织一次评比活动,并对先进协会(社团)及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
            离退休教职工参加活动安全告知书
 
       离退休工作处坚持以安全第一为原则,组织离退休教职工立足校内,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开展校外交流、比赛和参观游览活动。为进一步增强离退休教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降低老同志参与活动的风险,规范各项活动的开展,现做如下安全告知:
1.凡患有各类型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心律不齐、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肾功能衰竭、哮喘病、脑中风、癫痫病、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严重风湿性关节炎等以及其他不适合参加活动疾病的老同志,禁止参加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的各种活动。
2.身体健康且本人自愿申请报名参加各类活动的老同志,离退休工作处视为身体条件符合要求,已经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3.参加活动的老同志需言行文明、举止得体,尊重队友及对手,服从活动组织者和裁判安排,自觉营造愉悦和谐的活动氛围。
4.参加外出活动的老同志必须全程服从指挥,往返途中、上下车及车行途中需谨慎慢行,时刻注意自身安全,未经组织者同意,严禁私自离队行动,因自身原因导致出现的任何问题,责任自负,与辽宁师范大学无关。
5.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的活动不允许带家属和小孩;离退休教职工报名后不参加活动的,不允许其他人代替。
注:与附件二、附件三反正面打印。
附件2:
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离退休教职工参加活动安全告知书》,自愿参加辽宁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的活动,本人的身体条件符合要求,能够自觉服从指挥,并且充分预计到活动可能涉及的风险,因日常活动、训练、参加表演、比赛及出行期间意外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由本人负责。
承诺人签名:
家属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离退休人员加入           协会(社团)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原工作单  位
 
希望在协会(社团)承担的工作
 
联系
方式
 
身体现状
与既往病史
 
参加活动经历与获奖情况
 
协会(社团)意     见
 
          会(团)长:
                    年    月    日
备   注
   
我自愿加入      协会(社团),同意《辽宁师范大学离退休人员协会(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遵守协会(社团)章程,服从协会(社团)管理,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为协会(社团)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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