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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离休干部现行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标准
2016-11-01 10:16:5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特需费人发[2002]51号,辽人[2003]45号文件自2002年度执行。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每年将特需经费例如经费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活动费辽老发[2013]2号文件。省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每人每年1200;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每人每年100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800元。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管理使用办法按辽财[1987]412号文件执行。用于组织老干部活动的旅差费、活动室、购置文体用品和订阅报刊杂志等支出。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护理费: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组通字[2014]51号文件。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1200元护理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护理费.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丧葬费:执行大连市3个月的社平工资。
 
       抚恤金:辽人社发[2013]36号自2011年8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休费,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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